秋天,是登山的好季節(jié)。不過,隨著上山人數(shù)劇增,各種意外也不斷發(fā)生?!皠傔^去的這一周,我們就接到2起群眾登山受傷被困求助電話?!绷钠疬@事,臨海市公安局白水洋派出所民警牟偉乾直搖頭,“戶外活動時,一定要‘耳聽八方,眼觀六路’,做好個人防護?!保?0月26日《臺州晚報》第3版)
生命誠可貴。當?shù)巧秸呱硖庪U境、發(fā)出求救信號時,政府部門和公眾都會積極開展施救行動,這不僅是政府部門的職責所在,也是一條人道主義底線。
由于山勢險峻、地形復雜,登山探險途中或許會遇險。不過,這樣的“意外”不能建立在盲目和沖動之下,戶外登山必須進行風險評估,并帶著必要的安全常識與安全意識上路。如果沒知識、少設備、缺技能,盲目之下,怎會不遭遇“沖動的懲罰”呢?由此而言,登山者必須認真汲取前車之鑒,多一點量力而行的保障,少一份追求刺激的冒失,莫因一時好奇貪玩而讓人讓己“步步驚心”。
雖說登山探險屬于個人行為,但一旦動用了公共資源予以施救,就不是簡單的個人問題了。盡管獲得救援也是公民的權利,但有兩個問題值得注意:一是大量救援人員精力與物資的花費,二是救援工作稍有疏忽,也會給施救者帶來難以彌補的傷痛。這筆“迷失賬”該由誰付,是否要不計成本?必須要有權利與責任的界限。不能無休止地讓公共資源和公眾利益為個人冒失“買單”。
在屢屢發(fā)生的登山事故背后,除了登山者缺乏安全與責任意識外,監(jiān)管不力、懲處不到位也是十分重要的原因。一方面是缺“法”監(jiān)管,由于國家缺乏針對登山活動管理的法律法規(guī),使得監(jiān)管部門陷入“師出無名”的境地;另一方面是缺“力”監(jiān)管,登山活動涉及到體育、旅游、交通等多個部門,由于管理職責不清、界線不明且缺乏合力,難免會出現(xiàn)“十個婆婆”難管“一個媳婦”的窘境。
眼下而言,加強登山探險安全管理,法律到了該出手的時候。當務之急,既要以法律法規(guī)的健全完善來促進活動規(guī)范,也應厘清職能部門監(jiān)管范疇和責任邊界,更為重要的是建立安全管理和風險評估體系,在教育引導、安全警示等方面“防患未然”。同時,在厘清施救“費用問題”的基礎上,還應加強對“冒失”行為的懲罰,讓其在付出“付不起的代價”上多一些自我掂量,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登山之危。